設計師承攬案件暨保密合約書

設計師承攬案件暨保密合約書

立約人:

揭露方:宇富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緣甲乙雙方洽談就商務設計為合作,乙方為接受方及保密方

對於甲方所揭露之營業秘密、以及其他與甲方營運有關之資訊(以下簡稱「機密資料」),

同意就機密資料負保密之義務,為此雙方謹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約期間本合約之有效期間,為雙方簽名蓋章之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31日止。

於本合約終止後一週內或經揭露方之書面要求,接受方應立即將機密資料所有之原本、影本或複本全部送交予揭露方。惟揭露方亦得要求接受方自行將機密資料銷毀,接受方應於收受書面通知後七日內銷毀完成。

 

第二條:機密資料

機密資料在本合約係指任何口頭、視覺或書面之資料與數據,其中包含但不限於與商業、研發、營運、績效、程序、產品有關之資料,及任何其他技術資料、知識、樣品、模具,以及「機密揭露方」依本合約經一切其他媒介透露之該等資料與技術。

 

第三條:免責事由

機密揭露方依本合約所提供之機密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密接收方不受本合約保密義務之限制:

1.機密揭露方以書面同意開放、或於本合約之有效期間內自行對外公開者。

2.依法或行政機關依法強制要求揭露者。但機密接收方應於得知此揭露之請求時立即告知機密揭露方,以利其採取必要之防範或補救。前述之揭露,機密接收方應僅就必要部分為揭露。

 

第四條:保密行為本合約之機密接收方,應就其所收受之機密資料,為下列之必要行為:

1.採取相當措施以保持其機密性,並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程度,保管該資訊。

2.機密接收方僅得將機密資料交與必要知悉之員工,不得將該機密資料轉交給無關之任意第三人,但經機密揭露方書面同意者,則不在此限。

3.機密接收方應與其機密揭露方必要知悉之員工或第三人簽署不低於本保密合約義務的保密合約。

4.機密接收方不得對機密資料實行還原工程、逆向解析、反向組繹、解編等類似行為。

 

第五條:智慧財產權

機密接收方交付與機密接收方機密資料所有之商標、專利、著作、電路佈局、以及其他之智慧財產權利,不因本合約之簽訂而移轉,或產生授權使用或重製之效力。

 

第六條:所有權

機密資料之所有權,不因本合約之簽訂而移轉予機密接收方或其他第三人。如本合約終止、到期或機密揭露方要求機密資料返還、銷毀等,機密接收方應即將機密資訊清點並返還或依機密揭露方之其他指示處分該機密資料。

 

第七條:其他特別約定

1.本合約之簽訂,以及機密資訊之揭露及接收,不代表產品或服務之交易或銷售行為,亦不代表任何代理權之授與,或其他合作或合夥關係之合意。

2.依據本合約規定所交付之清單,亦為本合約之部分,與本合約有完全相同之效力。

3.本合約任何條款如有無效情事,該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雙方仍應確實履行之。

4.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書面協商後增刪修改之。

5.在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本條及第四條至第七條之規定,仍繼續有效。

6、任一方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合約之權利義務,而本合約除對雙方生拘束之效力外,亦拘束雙方之繼受人。

 

第八條:法律適用

本合約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如因本合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本合約採用線上簽約,系統將會記錄乙方姓名、簽約裝置IP位置,與簽名筆跡,自乙方簽名後生效。

獲得第一手產業關鍵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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