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轉型指南:企業如何透過建立智慧財產權,降低被侵權的風險?

近期因國家口罩隊被不肖業者大量仿冒口罩,並且流入市面高達一億片,此舉不僅影響國家人民健康安全,更暴露台灣製造業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措施不完善。Fastbuilder在此篇文章中,就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角度,與大家探討台灣傳產應採取何種措施保護自身權益?

柯立偉 – Fastbuilder企業智權保護顧問


企業應如何透過智慧財產權,降低侵權的風險?

近來因應疫情的控制,口罩不再是防疫用品,而是全民日常必備的隨身必需品,藉此達到保護自身與他人之目的,這也是全世界目前最受關注的課題之一。故其可觀的市場規模,促使廠商生產各式各樣增強防護力或是絃目外觀的口罩就應縕而生。仿品趁機混入市場,預期要在此一時局謀取利潤。然而,仿品的辨識可以從哪些部份著手呢?



  • 申請商標權
  • 商標權之主要目的即在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 而當侵權行為發生時,商標權人保護權益的方式包括:
    1. 向警察局檢舉: 因為商標權是侵權行為,是具有刑事責任。
    2. 搜證:提出民事訴訟,提出賠償。
    3. 海關報案:透過提供商標權的相關說明於海關登記後,海關即可將疑似侵權物進行通報商標權人,若確認非商標權人進出口之商品,商標權人將可在指定時間內進行對應措施。


申請專利權

專利權之主要目的即在於促進產業發展。為此,專利權人得在一定期限內具有「禁止他人在未經同意下進行製造、使用、販賣等權利」,而得到專利權之方式除了需經過智慧財產局的審查外,亦會將所申請的技術公開,藉此達到避免他人重覆研發相同產品技術,進而具有促進產業發展之功能。當侵權行為發生時,專利權人需先與律師討論,將疑似侵權物進行侵權鑑定,再進行民事訴訟。

另外,依據目前中華民國專利檢索資料庫,目前已公開或公告的專利中,與「口罩」有關的專利資料數量總計3629筆,其中發明專利1688筆,新型專利1801筆(2020年1月至今增加180件申請案),設計專利140筆。該些專利包括了製程、結構、材質或是其外觀,顯示口罩的技術保護以及研發仍持續不斷的進行,因此,若是在本國進行口罩的仿冒,是會受到極高的懲罰代價。

綜上所述,就智慧財產權的觀點而言,商標權與專利權二者是在商場上的第一線,二者保護的標的不同,但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可以經由商標權的主張,達到快速下架侵權產品的效果,再結合專利權的主張,加乘民事的賠償金額。 承題述疑問,由於流入市場的仿品高達一億片,其所涉及的侵權行為相當複雜,但仍不脫離上述兩點之原則,未來可結合防偽標籤的設置,以提供大眾簡易辨識之方式,而使消費者不易受到混餚,達到市場保護的效果。



侵權為商業常態 企業如何自保?

侵權行為的發生是無法控制的,建議視為商業發展中必定會遇到的事件。 換言之,企業應思考的方向是: 在下一次類似事件發生前應進行哪些準備,以在事件發生時,如何迅速終結事件,將市場上的影響降到最低。


以商標權而言:

品牌的建立是相當重要的,但如何申請商標權,更是決定未來終結速度的關鍵。商標權的保護分成45個類別,其中,1-34類屬於商品項目,35-45類屬於服務項目。舉例來說:當我們進入到一個咖啡廳時,店內的服務人員會協助煮咖啡及準備餐點,此即屬於「服務類別」中的「餐廳服務」;而在咖啡廳內販售自行生產的咖啡豆,此則屬於「商品類別」中的「咖啡豆」;又,咖啡廳內亦有銷售其他廠牌的咖啡豆、用具時,則又與「服務類別」中的「零售批發服務」相關。

由此可知,商標的保護與一般的習慣是有些微的差異,尤其是許多人認為只要取得商標權,無論在哪個領域,都不能使用其商標權,這是完全錯誤的。 如何積極進行商標佈局,在未來是會影響整體防護的機動性。


以專利權而言:

取得專利權的意義不僅是獲得獨佔的權利,並能增加消費者對於該產品的信心,進而達到提升銷售之效果。

就我國制度而言,專利權分成「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此三種制度分別具有不同的申請制度、保護範疇。「發明專利」:軟體、硬體、製造方法、使用方法皆為所保護的對象,需完成審查「新穎性」、「進步性」與「產業上可利用性」後,方能取得專利權,審查期間約1至2年,專利權期限20年。 「新型專利」: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為保護的對象,完成型式審查後,即可取得專利權,審查期間約於半年內,專利權期限10年,未來若欲提出警告,需先取得新型技術報告。 「設計專利」: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皆為設計專利保護的對象。審查期間約1年,專利權期限15年。 就傳產行業而言,因其產品生命週期大多較快速,故其大部份都運用新型專利的制度,可以均衡地在市場上獲得保護與達到行銷推廣的效果。 但每項技術都是發明人耗費心力物力所產生的結果,都屬於個例,無法以通用的規則給予建議,最好是由資深顧問進行評估判斷策略,並在專利說明書中需嚴謹評估所欲公開的內容,以全面地獲得保障,並在受到侵權時,可以有效主張權力,獲得對應之賠償。

透過專利權與商標權完整的建立,在侵權發生的當下,將可有效地嚇阻侵權行為,並取得對應或是數倍的賠償金。



商場如戰場,如何發揮智慧財產權真正的商業價值?

Fastbuilder行銷管理事業部顧問柯立偉表示,他印象最深的一個案件並非是訴訟最後的結果,而且這個案件徹底加強了他對於商業二字的定義。 此案發生在十三年前左右,當時事務所的客戶(下稱本所客戶)從國外進口約兩貨櫃的車用產品,在銷售的過程中,有一不肖銷售商將該產品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權,而後再廣發信函至本所客戶的其他銷售商,告知目前擁有專利權,若再跟本所客戶進行交易,將會提起訴訟等警告。

然而,依照專利法之規定,該銷售商所取得的專利權屬於無效之權利,但依照制度的規定,只有透過舉發才能撤銷該權利,此一動作當時需進行2年以上。為能有效嚇止該銷售商不肖行為,並取信其他銷售商,本所客戶即再提起訴訟,以證明未侵權,但此一訴訟亦需花費近3年的時間。 這段時間在銷售上仍然不斷地受到該不肖銷售商的干擾,導致本所客戶在此產品上的損失不斷增加。 最後,本所客戶在最終結果出來前後,全力降價賠本銷售該商品,使得該不肖銷售商無力競爭,最終倒閉收場。

由此經驗得知,專利戰不但是資本戰,其在戰爭的過程中,大多數目的並不是賠償金額,而是在過程中如何讓對方臣服並讓市場回歸到自身,當時該銷售商缺乏成本與時間概念,及未掌握本所客戶目的,故其不肖銷售商最後一根稻草不是訴訟結果,而是錯估金錢成本。 專利是手中的一把槍、城墻裡的一座炮,如何在花費最少的炮彈,贏得商場上的勝利,才是真正專利價值的發揮。

智慧財產權的建立並非單就法律面的觀點來進行,而是要再配合商業化的過程,採取配合的申請策略,達到價值的最大化,尤其是中小企業應該如何透過建立智慧財以趨吉避兇,這也是我們所累積獨特的寶貴經驗,期待能夠將此些經驗與各中小企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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